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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
  发布时间:2021-04-22 11:35:58 打印 字号: | |
   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帮助当事人避免常见的诉讼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原告在起诉和诉讼中常见的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如下:    一、起诉不符合条件    原告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起诉。当事人起诉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将会被移送到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审理。    二、诉讼请求不适当    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会审理。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要适当,不要随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无根据的诉讼请求,除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外,原告还要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三、逾期改变诉讼请求    原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超过人民法院许可或者指定期限的,可能不被审理。    四、超过诉讼时效    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一般为三年(有些特别的一年)。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如果原告没有对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五、授权不明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或者上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记明特别授权事项的,诉讼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提交人民法院。    六、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起诉或者上诉,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或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会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    七、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规定    原告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规定交纳保全费用而没有交纳的,人民法院不会对申请保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未按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驳回其申请。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将要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受的损失。    八、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证据    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外,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应提供证据证明。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有关事实的,可能面临不利的裁判后果。    九、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    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应当在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超过上述期限提交的,人民法院可能视其放弃举证的权利,但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新的证据除外。    十、不提供原始证据    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复制品,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又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如果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及翻译学位的资格证书等。    十一、证人不出庭作证    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原告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十二、不按规定申请审计、评估、鉴定    原告申请审计、评估、鉴定,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审计、评估、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可能对申请人产生不利的裁判后果。    十三、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    原告经传票传呼,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十四、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己提的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文书时,因当事人提供的己方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送达,造成诉讼文书被退回的,诉讼文书也视为送达。    十五、不及时申请证据保全的风险    原告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逾期将承担证据灭失或难以取得的风险。    十六、被告下落不明的风险    被告下落不明,会导致审理时间过长,不能尽快结案的风险,还可能导致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以至支付诉讼费的风险。    十七、被告没有财产的风险    被告没有财产,会导致财产保全不能实现而保全费不退的风险,还会导致无财产执行的风险。    十八、无足够财产提供执行的风险    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不足以抵偿全部欠款,会导致剩余欠款不能履行或对剩余欠款的执行要等待很长时间造成执行拖延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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