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权利
1、原告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和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
2、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有应诉和答辩及提起反诉的权利;
3、有申请诉讼保全的权利;
4、有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
5、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有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
6、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7、有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权利;
8、有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员和翻译人员、勘验人员回避的权利;
9、有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
10、有申请重新调查、鉴定和勘验的权利;
11、有进行辩论的权利;
12、有自行和解的权利;
13、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外,经法院许可,有查阅、复制本案诉讼材料和文书的权利;
14、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的权利;
15、有申请再审的权利,申请再审的期限为二年;
16、有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的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二、诉讼义务和责任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2、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的义务;
3、向法院提供证据的义务;
4、按时到庭参加诉讼的义务;
5、服从法庭指挥,遵守诉讼秩序的义务;
6、按规定签收法律文书的义务;
7、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的义务。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应负举证责任。
8、对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9、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缺席判决。 必须到庭的被告,经过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10、对不履行诉讼义务,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根据情节经重,可分别采取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