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提交起诉状的规范性要求:(1)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全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为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人的,写明法定代理人的基本身份情况;(2)诉讼请求:要求简洁、明确、具体;(3)事实及理由:清楚、简明,与诉讼请求相关联;(4)起诉状份数:正本一份,副本按被告及第三人数额提供相应份数;(5)起诉状书写:用蓝黑或黑色钢笔、签字笔书写或打印;(6)签名或盖章:原告为自然人的,正副本均由本人签名;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盖单位公章。3、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当提交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并填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据清单。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并携带原件进行核对;为单位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原告是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人的,应提交原告与其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关系证明。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4、原告应提供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5、起诉应提交与诉请相关的证据原件或者与原件核对后的复印件,填写证据清单,注明证据编号、名称、来源、内容和证明对象,说明证据是原件还是复印件,原告或者代理人签名或盖章。6、起诉材料的纸张应当符合案卷装订归档的要求,一律采用A4纸,如非A4规格的原件,应粘贴在A4纸上,A4纸左边留出2厘米的装订线。 |